以案說險 | 警惕高額利息誘餌 遠離非法金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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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介紹:
雷某、李某,均系某公司員工。某公司實際控制人朱某名下另一家公司“騰某公司”于2013年至2018年6月,未經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批準,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參展推廣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ACH外匯交易平臺,以騰某公司名義向1899名集資參與人非法集資14.49億余元。截至案發,造成1279名集資參與人損失共計8.46億余元。2020年12月,當地人民法院認定朱某犯集資詐騙罪。
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除從事瑞某公司自身業務外,應朱某要求,明知騰某公司以外匯理財業務為名進行非法集資,仍向朱某提供多張本人銀行卡,接收朱某實際控制的多個賬戶轉入的非法集資款。之后,雷某、李某配合騰某公司財務人員等人,通過銀行大額取現、大額轉賬、同柜存取等方式將上述非法集資款轉移給朱某。
2019年8月,當地檢察院以洗錢罪對雷某、李某提起公訴。2019年11月19日,拱墅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雷某、李某犯洗錢罪,分別判處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6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7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宣判后,雷某提出上訴,李某未上訴。2020年6月1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案例分析:
1.在非法集資等犯罪持續期間幫助轉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為,可以構成洗錢罪。非法集資等犯罪存在較長期的持續狀態,在犯罪持續期間幫助犯罪分子轉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符合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洗錢罪。上游犯罪是否結束,不影響洗錢罪的構成,洗錢行為在上游犯罪實施終了前著手實施的,可以認定洗錢罪。
2.洗錢犯罪手段多樣,變化頻繁,本質都是通過隱匿資金流轉關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本案被告人為隱匿資金真實去向,大額取現或者將大額贓款在多個賬戶間進行頻繁劃轉;為避免直接轉賬留下痕跡,將轉賬拆分為先取現后存款,人為割裂交易鏈條,利用銀行支付結算業務采取了多種手段實施洗錢犯罪。實踐中除上述方式外,還有利用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或者開立票據、信用證以及利用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等互聯網支付業務實施的洗錢犯罪,資金轉移方式更專業,洗錢手段更隱蔽。
三、浦發銀行長沙分行溫馨提示
1.個人金融消費者應選擇正規金融機構產品進行投資理財,切勿被“高額利息”蒙騙,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2.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配合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為履行反洗錢義務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配合反洗錢調查;依法履行巨額現金收付申報、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等義務;不為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
【來源:星辰在線】
